为何我们不建议轻易推动债务人破产-为何中国需让更多公司倒闭
这么说吧,假设现在只有
一碗饭
,大家伙儿都饿着肚子,你是愿意一个人
独享
呢,还是学习一下雷锋精神拿出来
共享
。
一旦进入破产,如下后果将接踵而至:
一、个别清偿将被禁止
这个规则必须知道,一旦进入破产——企业破产法就不再允许“个别清偿”,翻译成人话就是:
一旦破产后,债务人想向你还钱,还你一个人的钱,不行了!法律
不允许
!要还,可以!请把钱交给“管理人”统一分配,那会儿能分到几块肉可就真的不好说了,你说气人不气人。
二、管理人闪亮登场
破产案件中,一定会有一个“人”蹦出来,他的名字叫做——管理人。
管理人一般是三类人,其一为律师事务所,其二为会计师事务所,其三为清算公司。
破产案件中,管理人的工作之一即为
追查
债务人的更多财产,处置后用于清偿公司的全体债权人。
但是,在面对“无财产可破”的情况下,管理人通常只是走程序,对于其他追财产的方法,并不一定“
有动力
”去做。
三、债权人追财产的其他“救济之路”
1、通过管理人追财产
在管理人没有卸任的情况下,债权人别无选择,只能通过管理人去追。
2、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追
核心依据为九民会议纪要。但是这条路依然很艰辛,从规则上讲,这种事儿是管理人应该做的,但是一番操作下来,最终又落到债权人自己的头上。
即便按此方式去做了、追到财产后,也只能交给管理人,由管理人来分配,管理人据此,也当然可以获得一笔报酬,而该干活的时候,他们可能跑掉了。
看到这里,应该就能感受到笔者曾经面临的“无奈与心酸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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